1.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由債務人經營民宿,拍定後點交。
2.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標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4.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5.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7.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