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系爭建物無水、無電,地上掉落許多信件已許久無人居住,僅剩床組及一些桌椅在內,
3.
三樓牆壁有壁癌,三樓有佛桌,據地政指界人員稱:一樓前方、後方廚房及三樓前方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8.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