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89年11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9地號田地除 有一農舍外,餘地目前休耕中;於113年7月10日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古亭路49-1號建物坐落,及屋前水泥空地、 屋側、屋後稻田,與鄰地以田埂為界,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興建農舍,且經套繪管制,故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