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屏東縣恆春鎮城東段47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拍賣之共有 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拍賣之屏東縣恆春鎮城 東段477地號土地有部分面積有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建築物數棟及門牌號碼屏東縣 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另有部分土地面積為空地。
3.
上開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建築物數棟及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 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8.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恆春鎮城東段477地號土地,其上疑似有門牌號碼屏東縣 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依據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 人為劉盧恒味、張秀龍、張秀霖、張秀民、張正華等五人,然經前案112年司執 字25186號案件卷內調查之資料顯示,該案當時經地政機關人員到場執行時,因 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僅占用屏東縣恆春鎮城東段4 77地號土地面積約1平方公尺,且非債務人居住使用,是否屬債務人所有無法確 定,故債權人撤回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里恆東路44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 物之執行聲請,僅執行屏東縣恆春鎮城東段477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恆春鎮山腳 段10-408地號土地)。又本件拍定人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 物所有權人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 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拍定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