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081─12地號土地臨路,土地現為空地,1081─28地號土地未臨路,土地上有三合院坐落。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1081─28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執行法院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坐落土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本項優先權人就其坐落土地部分優先承購時,前項優先權人或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11.
因本件分5標分別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