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081─33地號土地臨路,現為空地,1081─45地號土地為道路。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7.
1081─45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執行法院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9.
因本件分5標分別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