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一棟占用,其餘為雜草與空地;322地號土地雜草叢生;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335地號、336地號土地均雜草叢生且大部分為粗大牧草。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原繼承人均不為繼承;已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登記在案。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336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6.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
9.
33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