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6地號土地坐落門牌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三段258號屋後雜林,部分建物占用;257地號土地上為埔鹽鄉員鹿路三段
3.
258號房屋占用;263地號土地上坐落埔鹽鄉員鹿路三段258之1號旁空地及部分鐵皮屋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建物均由共有人占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26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57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6.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
9.
26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0.
263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
14.
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