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711─1地號土地呈長條四方形,大部分區域為長雜草之空地,僅零星有少數龍眼等果樹,及臨路端之地界處栽種一排植栽景觀類作物,另地號末端地界處有兩座小型老舊木造及磚造之半開放式倉庫堆置雜物,木造建物顯係老舊毀損僅有棄置物;磚造建物則放置工具用品等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未訂分管契約,地上物等均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上果樹、景觀作物、倉庫等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