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32-
11.
46-1號土地均為 道路(36-1號土地上有打鐵高幹67電線桿);其餘土地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 測為準。
1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2.
46-1號土地因供道路使用,不點交;其餘土地依現況點 交。
27.
依4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其上有建物一棟,請應買人注意,上開房 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 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六、4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就43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對 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 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28.
供道路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 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29.
因部分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併拍 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 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 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