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3地號現上有
3.
8棟建物,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建物有嚴重漏水;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933地號現況有多筆建物坐落,136建號建物為傳統磚木造平房,現況大部分堆置雜物,作倉庫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本件拍賣之136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另建物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