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16─1地號無路、雜草空地,16─6及16─8地號均為雜草空地、私設小路、魚塭,16─9地號無路可達、有香蕉果園。另據估價書記載,該4筆土地為雜草、竹林及水池。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7.
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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