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第三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及職務報告記載,大樓管理人及債務人之母均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現 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若無其他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之。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 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8.
至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 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 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 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