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因有地震導致牆壁龜裂,地下一樓 有機械上層車位B3編號。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 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部 分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臺中市南區第三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部分國宅用地」,此部分請應 買人注意。
8.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 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0.
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