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94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前妻即第三人胡慧珠與其子女居住使用,迄今已20餘年,據第三人胡慧珠陳稱其與債務人於離婚時有協議約定,同意其等可繼續居住使用系爭建物。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970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5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4048號函覆,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110報案系統90年1月1日起迄今報案紀錄整鑑識小隊96年1月起迄今勘察報告系統,查無相關資料;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918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6日北市大地登字第1137006487號函覆,同段小段685地號土地為系爭建物之基地,故土地所有權人亦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即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所有權人,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使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