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即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39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 人與家屬居住;增建部分2886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現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僅收水電費。
3.
本件拍賣標的288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 56011212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其他(1頂樓)),屬違建基地範圍內之增建案,故拍定人須 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占用之421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經查係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3月12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50006582 0號函覆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關係,屬無權占用,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將來涉訟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886建號建物有漏水情形,2391建號建物 則無特殊情況。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6714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2月2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 第1153047245號、115年3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672號函覆,於112年迄今未發現非自 然死亡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2416號函覆, 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 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