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即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391建號建物現 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增建部分2886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現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僅 收水電費。
2.
本件拍賣標的288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 都建查字第1156011212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其他(1頂樓)),屬違建基地範圍內之 增建案,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占用之421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經查係中華民國所有(管 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3月12日台財產北租字 第11500065820號函覆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關係,屬無權占用,故拍定人須自行 承擔將來涉訟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886建號建物有漏水情形,2391建 號建物則無特殊情況。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6日北市消調字 第115301671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 2月2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245號、115年3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672號 函覆,於112年迄今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24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 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 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