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標的物於現場揭示查封公告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是他與別人承租,另有部分為第三人張 ○經營檳榔攤使用,該第三人表示檳榔攤的貨櫃是其所有,非承租,又該檳榔攤與618之1號房
6.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聲 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 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 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537建號均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拍賣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