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9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南方約19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 59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南方約170公尺處,目視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594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得標;乙、丁標不動產,分別出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8.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