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trial。
3.
114年7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0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路燈 編號0400258燈桿北方約100公尺處之雜木林,目視所及無建物或地上物坐落。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
8.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無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保護區),相關內容等請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 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 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 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