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東南偏南方約23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575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trial銷。
8.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