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前案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03號)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 物未懸掛門牌,且建物入口均封閉,再於同年9月24日會鑑時,系爭建物沒有獨立出入口,僅能 從文南一街2號3樓之建物內部小門進入,系爭建物無人使用,且堆放雜物。
3.
本次會鑑時,建物現場無門牌、大門深鎖,經鎖匠開啟建物入內查看,建物無水電,疑似 廢棄無人居住,拍定後按現點交。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