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21日假扣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3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八里區賢一街97號建物之東方約1公尺處,搭有鐵棚,其上停放一台車,有 部分種植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