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前案本院111年11月9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714-15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球崙二路 52巷16弄12號及18號間往後延伸之道路,即為52巷16弄之巷道。1965建號1樓至3樓均 為客房,其無往上之通道,需借用球崙二路52巷16弄8號之樓梯始得上樓。4樓增建為 合法增建,登記於球崙二路52巷16弄8號,4樓部分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球崙二路52巷16弄10號靠樓梯旁之客房廁所部分占用1965建號;1965建 號3樓廁所部分占用球崙二路52巷16弄10號,其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於本院114年8月4日查封期日在場人江○○稱,二樓C205號房 有人居住,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件土地查封時,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民意段1963建號(球崙二路52巷16弄8號) 建物坐落其上,惟1963建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