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2月間假處分查封時,標的門牌號碼261號建物出租予「泊泊麵食館」作生意之 用,房東(到場人李O民)為共有人之一。房東表示地下層建物目前作雜物間使用,現場堆 滿雜物。
2.
本院114年5月間履勘時,標的門牌號碼261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作為「飯心便當」之店面, 在場第三人表示不清楚出租人為何人。地下層建物在261號建物的後方,有獨立出入口,外 為一鐵捲門,內部堆滿雜物。
5.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兼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 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 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