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管理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97及297─1地號均係位於新竹市水源街55巷之巷道,其中297地號上有一土地公廟(福源宮)占用。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9.
如29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