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履勘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234地號土地部分作為新竹市東區經 國路一段315巷12弄1號至19號房屋間之巷道使用,部分作為315巷10弄巷道使 用,另有部分似有部分建物坐落,惟須鑑界實測為準;246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東 區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
4.
23號房屋前之巷道使用;227地號土地為新竹 市東區經國路一段315巷12弄1號房屋前之巷道使用,部分為中華路一段384巷巷 道使用。
6.
234地號土地等3筆土地 現況皆為既成道路。246地號為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之一部份,臨接寬約6公尺 之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227地號為中華路一段384巷之一部份,臨接寬約5公尺 之中華路一段384巷;234地號為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經國路一段315巷12弄 與經國路一段315巷之一部份,臨接寬約6公尺之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臨接寬 約6公尺之經國路一段315巷。
7.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8.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11.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 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2.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3.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4.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8.
本件土地依照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新竹市中華段
19.
234 地號等3筆土地劃定為位於《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 畫(98/11/
20.
》範圍內之第一種住宅區。該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 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 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 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注意之。
2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