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池俊龍之女友李小姐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池逸樺及其母親自 住,無出租他人,並表示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地政人員表示建物4樓有增建;381-4地號土 地為527建號建物坐落基地,381地號土地為社區共有之車道,
5.
384地號主要為道路使用,即南陽路58巷317弄。建物保養情形良 好,市場性及價格性普通。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暫編第61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
14.
38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 條之規定,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