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2筆土地部分雜草空地,部分土地坐落門牌平 沙47號建物,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系爭二筆土地相連,現況坐落傳統磚造 平房。土地上建物之占有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歷次三拍賣價格核定。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2土地上之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 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 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