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0月23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經入內檢視為空屋,無出租亦無人使用,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5024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