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801─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水泥造花圃;801─3地號土地為部分河床、部分多棟建物坐落;814─
4.
814─24地號土地為巷道;814─28地號土地為防火巷之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均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就持分執行。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土地,801─2地號土地為機關用地;801─3地號土地為兒童遊樂場用地;814─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