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四筆土地相連,編號
3.
4土地上 有雜草、果樹,編號3土地上有無門牌磚造鐵皮屋頂平房及水塔架坐落。又依債 權人115年年1月9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編號1至3土地上種植香蕉、芒果及短期作 物,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地上有無門牌號碼之磚造鐵皮屋頂平房,編號4土地 雜木草叢生,部分種植香蕉、芒果及短期作物,現場據鄰近農民所述,建物為 共有人林0祥所有、作物及果樹非債務人種植。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 屬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屬農業區,編號
4.
4屬住宅區,四筆土地互相毗鄰,兩 面臨路現況多為雜木、空地,少部分為農作物、建物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 農作物、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道路用 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 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 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編號
10.
4土地屬 「住宅區」,編號3土地屬「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 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作物、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作 物、建物等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 不點交。另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 第425條之
11.
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12.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本件拍賣之編號3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9.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