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民國103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為位於南榮路231 巷29號建物前之空地,另29號建物有部分占用,29-1號可能也有部分占用。據29號屋主稱,債 務人為其胞弟。
3.
經本院114年10月2日現場查封,29號房屋據共有人劉○樹在場稱現為其與家屬共同居住使 用,債務人未住於此,一樓客廳有神明廳,屋內有家具擺設,有漏水壁癌,三樓有養動物。復 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天花板經外觀觀察似有鋼筋外露問題,又依外觀現況及訪查四鄰,勘查 日期勘估標的有漏水之情況。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584地號土地為位於基隆市南榮路231巷
8.
本件331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586地號土地(國有土地,管 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鄰地586地號土地部分,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函覆, 查劉文彬等5人以該房屋承租前開國有土地,承租面積為106.34平方公尺,與該處訂有
10.
國基租字第DC112D0100039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北區分署就占用586地號土地之建物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11.
依基隆市政府函,本件拍賣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該府核定違章建築在案。請投標 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3.
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
1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