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權人在場稱:建物一樓現出租他人開店,二樓現由債 務人及其家人同住,後方增建有漏水,債權人現住地下室,經檢視
3.
二樓後方有增建;又據 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該屋部分為陳報人及家屬自行使用,部分有出租與第三人鄭○○,自109 年1月31日起出租,未定承租期限(租金每月新臺幣一萬九千元),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 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公寓住宅及建築用地,標的建物增建部分天花板 有滲漏水痕跡,無管理員、無電梯設備。惟實際情形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共有土地及建物一樓出租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 按現況點交。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8817建號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1.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