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應買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妻在場陳稱現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其中2641-47地號土地為 社區中庭用地。3030建號建物大門門鈴可通電使用,前門為快速鐵捲門,另設後門,一樓空間 原為車庫,現為裝潢後之室內空間,二樓為廚房及客廳,三樓為一套房,四樓含兩房一衛浴。 本件應買建物應買後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2,999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應 買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