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封建物位 於「綠葉山莊社區」,
3.
B2游泳池,無獨立出入口,須由B1樓梯進出。
4.
B1有二個出入 口,有大門,亦可由停車場進入。停車場停放有所有人不明之汽車,並有堆放(所有人不明) 雜物。有遮雨棚增建(1208臨建號)。(圓弧狀)部分為社區管理中心(管委會、警衛室)占 用,須由停車場進出,只有一個出入口。B1部分面積為(之前俱樂部)銷售中心,有大量桌 椅。
5.
面對大樓之中間部分(1至3樓)及左側部分:1樓部分前經營幼稚園,有獨立出入 口,現場遺有桌椅、書櫃;右側1樓部分前為俱樂部(辦公室)、健身房,現場遺有健身器材、 球桌,及1大1小之包廂。2樓部分前經營幼稚園(教室),現場遺有桌椅、書櫃;2樓右側有6間 俱樂部包廂,後有樓梯。3樓部分前經營幼稚園,現場遺有桌椅;部分前為俱樂部戶外運動場 (地上鋪有PU跑道)。?以上建物各部分,除社區管理室部分外,其餘部分均無水電。又整棟 建物無明顯之鋼筋外露情形,但有部分天花板漏水、油漆剝落壁癌、潮濕情況。」等語;及 稱:「以74建號建物為基準,?1497地號:位74建號建物前約50公尺處,部分面積為水池,部 分面積為網球場。?1508地號:位74建號建物前約75公尺處,部分面積為水池,部分面積為上 開網球場前方之雜木林。?1461地號:位74建號建物前之停車場,部分面積為雨遮佔用。?161 9地號:為74建號建物大門口警衛室南方約70公尺處,其上有化糞池馬達、RC造污水處理廠、機 房,部分面積為空地。?
6.
1520地號:三塊土地相連,位74建號建物管理中心前方 約15公尺起至90公尺止之長形相連土地,其上為人行道、花圃、行道樹、雜木林。1539地號土 地上有籃球場、花圃,1539與1520地號相連處有水池、大門拱柱。?1491地號:位74建號建物 管理中心正前方約13公尺處,現作道路使用。」等語。 依據民國114年10月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使用情形:非都市土地,除1466 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其餘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 凝土造,3層樓之全部,屋齡約26.3年。建物主要用途為社區中心、幼稚園、圖書室。地區未來 發展潛力較差。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5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117公尺。市場及學 校接近性較差。有天花板掉落情況。」等語。另參酌106年9月提出之鑑價報告稱:「系封建物 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下
7.
二層,地面三層。部分樓層有天花板漏水情形,壁面亦有油漆剝落 或壁癌現象。幼稚園(已停業)二樓地面有積水,天花板有滲水情形。幼稚園(已停業)三樓 為挑高樓層,天花板及牆面有滲水。」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經本院函囑基隆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現場訪查結果,該分局106年9月29日回函亦未提及系封建物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 (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 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依據基隆市政府110年1月2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00203518號函稱:「93-2(即
14.
基府工 管使字第00002號雜項(整地)使用執照,未有申領建築執照紀錄。」等語;及基隆市政府113年1 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204734號函稱:「107-4地號屬
16.
基府工雜使字第00003號雜項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等語。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