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 區保新街17號正後方約25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4.2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