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64地號土地除184 建號及暫編682建號建物坐落外,部分另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1940號房屋坐落,其 餘部分則為空地,惟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1940號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146 4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另184建號及暫編682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無 人在場,經債權人代理人稱係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惟債權人代理人所述是否屬實本院不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 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9.
拍賣之暫編建號682部份,係184建物之增建,與184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未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 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0.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 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1.
拍賣之建物均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 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2.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依本拍賣條件 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對非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無優 先承買權,但仍須受拍賣條件之拘束,詳後述)。因本件土地為農地地上建物則為農舍,故不 得分別讓與相異之人,從而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倘行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 建物合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將非共有標的即地上建物讓由非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合 併買受。又基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 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146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1464地號土地及拍賣之 暫編682建號及184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4.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 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