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1.1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 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倘土地上有地上物或農作坐落,則不予點交。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 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34-6號土地上有建物一棟(5建號建物),上開房屋非 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10.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