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現場屋況,無人居住,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訪:據鄰局稱,系爭建物 無人居住,偶有一名子女前往打掃。嗣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侯錦雲占有使用中。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惟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如有二人以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編號2建物雨遮面積2.93平方公尺佔用同段8271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 權,但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8.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