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本件建物無停車位,機車車會均可停放。管理費繳至民國114年12月。陽 台部分外推,外推牆面有部分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7.
本件係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巷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 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本院權責無涉。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