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建物由債務人使用。
3.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4.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僅編 號
10.
拍賣之編號1及2建物,部分或全部為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 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 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 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 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 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