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4.
4樓及屋突全部 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之
5.
陳先生稱:建物為其與債務人一 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68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