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無人居 住,有家具及生活用品,但久未使用布滿灰塵」,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除嚴重漏水外,無 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建物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 意,風險自行承擔。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22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3.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
14.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7.
建物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 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