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民國114年10月1日至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弟弟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居住,債務人偶 爾回來,房間內有漏水情形,兩個月繳一次管理費新臺幣6240元,目前欠繳114年9至10月份管 理費,另編號1建物含地下一樓編號155號機械停車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本院權責無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