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大樓保全人員稱該戶 已很久未繳管理費,寄至該址之信件均不予代收,經檢視建物無增建,1132地號為系爭建物所 屬社區大樓坐落基地。另114年12月29日本案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 警開鎖入內,現場無人居住,雜物散落各處,現無水電。據鑑價報告記載:經現場勘查,標的 為14層住宅大樓(社區名稱:駿達天下),勘估標的位於第14層,室內屋況普通,為一般住家格 局,經社區管理人員表示標的已閒置許久,且無水電,亦無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共有土地及建物共有部分均不 點交。
7.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8.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9.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