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除有編號1建物坐落外,另有一鐵皮屋及門牌臺南市永康 區竹林街
3.
51號房屋坐落。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地上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除編號1建物,其餘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均 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編號1建物佔用鄰地同段
9.
915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 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鄰地 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0.
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