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久無人居,屋內無任何家具電器用品,僅遺留些許殘 破沙發,無水無電,牆壁有壁癌。另據估價書記載,該建物部分天花板損壞及有壁癌,部 分占用鄰地。
3.
本件拍賣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又部分面積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 定人亦應自行處理。
4.
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再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8.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