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雜 草、空地及零星甘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 情形及作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台南市政府地政局114年12月17日函所載,編號1土地係屬72年佳里農地 重劃區內,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作物占有 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