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86年7月17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於外 埔段537地號(註:應為573地號),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祖母)稱:見 物為債務人洪德沛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二樓天花板有水泥剝落, 是否為海砂屋須經專業機構鑑定。請應賣人注意。
2.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