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86年7月17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於外 埔段537地號(註:應為573地號),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祖母)稱:見 物為債務人洪德沛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二樓天花板有水泥剝落, 是否為海砂屋須經專業機構鑑定。請應賣人注意。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 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暫編361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36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