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05年6月3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人(債務人的大嫂)稱:未保存登記建物是 我先生與債務人各持分1/2,建物目前由我們使用,債務人不住在此,一樓本來有債務人的房 間,現在沒有了,建物、土地無分管約定,房屋有嚴重漏水。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 紛請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基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 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暫編18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